中国足球进世界杯

王国境内的诸阶层

主条目:英格兰议会

1066年征服者威廉,在教宗亚历山大二世许可下,西渡征服了英格兰地区由1086年汇编名为末日审判书类似于后世的“人口普查”据此移植建立了欧洲已经运作成熟的封建制度。1100年后,英格兰和法兰西的封建制度就发生了“演化分岐”,越走越远,最终发展出现代截然不同的政治结构。

1100年,没有领地可继承的儒雅者亨利,在他哥哥打猎时红脸威廉被背后飞来的暗箭射死了,[14]儒雅者亨利急忙的继承了英格兰的王位,为了得到教会及贵族支持的合法性,他签署了《自由宪章》条款几乎都是国王和贵族间财产权的明确约定及补强,随后几百年的演化成为“政府不得侵犯人民的财产权利”——这就是“自然法则”的基础。

1215年6月15日,约四代人的时光,一百一十五年后,自由宪章成为无地王约翰继位前《大宪章》的范本[15],内容有增加,保护财产权基本精神是一贯的。

另一个特点,是5世纪、6世纪期间迁居到不列颠岛的日耳曼部落建立了的所谓“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保留了他们的传统贤人会议,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人口增加,征服者威廉在1085年的末日审判书人口数已经达到150万人[16],贤人会议已经演变为民众集会 [17],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人数悬殊差距,这种传统被保留下来成为在演化成为议会[18]。可以说,联合王国是和英格兰议会的演化相结合的。

议会制度演化的端点,贤人会议源于做为领主谘询任务编组,而后领地的扩大,各种行政事务、还会包括法规的制定、争议的裁判等工作量的增加,量变成为例行的工作,质变成为专业的工作,原先不定期的谘询任务编组也就转变为领主会议(Curia Regis)协助领主这些许多事务性的工作。

1236年,金雀花王朝的亨利三世国王的大议会(the King's Great Council)[19],大约40~50名主教和领地男爵(barons)们集会,讨论影响王国的议题,被认为是现代议会的起源。

1265年,西蒙·德孟福尔伯爵在争夺英格兰统治权期间,他召集议会在叛乱贵族的领地每个郡(shire)、县(county)召集两位骑士及由每个自治市(boroughs)或镇召集两位代表参加,这个议会被称之为孟福尔议会[20],休会后西蒙·德孟福尔伯爵战败身亡。1295年,爱德华一世 为筹集战争经费,与苏格兰、法国、威尔斯开战,召集议会,维持孟福尔议会模式[21],后来被称之为模范议会成为英格兰下议院滥觞;由1350年,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 ,有产市民阶层和勋爵们(the Lords)不坐在一起分别开会,逐步形成了下议院及上议院[22][23]。

封面图案最上方头戴王冠的绝对的威权”利维坦”,身体是由许多社会人群共构的,每个人都将他与生俱来拥有的,只保留自己免于一死自然权力交付给这权威“利维坦”,成为它的主权,左手握宗教“法杖” ,右手握世俗“利剑”——以维持内部和平,避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图的下方:左侧表示“世俗”维持秩序的权力;右侧表示“宗教” 维护伦理的权力。这个图示表明的“公权力和每个自然人”的契约概念,领域等级概念模糊了,最终演化为现代国家的运作模式。

最初400年的演化,议会发展成政务的皇家枢密院和司法的星室法庭,再经过1642-1689年的关键演化发展而成为英格兰内阁,重要的政府运作机构。

1651年,汤玛斯·霍布斯出版了利维坦 全名为《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权力》(Leviathan or The Matter, Forme and Power of a Common Wealth Ecclesiastical and Civil),第一次提出“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封面插图很具象的表达了这些概念,主张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这种经由归纳英格兰独特元素演化出来的政治制度,完全绝弃了中古的领域等级的封建制度。这时比汤玛斯·霍布斯小44岁的约翰·洛克,是19岁。

大约在1659年,他二十七岁时,约翰·洛克的政府论陆续完成,经过英格兰议会1688年“政变形式”的光荣革命实践,现代的联合王国的君主议会内阁制度已宏观的成形。

18世纪上半叶,孟德斯鸠 考察了英格兰的君主议会内阁制度,回国后在1748年匿名出版了《论法的精神》,更精确、系统修订约翰·洛克的与政府第二个条约(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的内涵[24][25],他认为: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也就不存在自由;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结合,那么法官将对公民生活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因为司法权与行政权相结合,那么法官就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由一个人或由主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则必然形成独裁专制的统治——法兰西大革命期间1793-1794年恐怖统治,应证了这个观点的正确性。

孟德斯鸠强调司法系统审判的进行要有“程式的正义”,包括公平审判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和应受处分比例原则——这些都是普通法在实践过程中演化出的重要原则。[26]

法国大革命后,欧洲推动“君主立宪制度”都建构在权力分立的理论基础之上的。随后成立的美利坚合众国及法兰西第一共和宪法采纳“三权分立”理论建立的,1848年的欧洲革命推动了“君主立宪”,二十世纪权力分立的“三权分立”逐步成为宪政体制发展的“主流”模式。

英格兰议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议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几百年的演化到今日的运作,理论上统治权力并不归属于议会,宪政法律术语是国王在议会 ,表达国会权力融合的概念。议会中的女王仍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没有发生因内部革命,也没有因外部战争失败而导致社会结构的崩溃,联合王国的社会在政治实力对决和妥协交互运作演化的,英格兰教会及贵族体系被保留下来了。加入欧洲联盟冲击联合王国的体制,特别是司法系统;原先隶属于英格兰上议院司法职能被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所取代。尽管已通过发布了1999年上议院改革法案(英语:House of Lords Act 1999),英国的议会仍可以识别三个等级的存在:平民在下议院,英国国教会主教形式的神职人员和贵族作为灵职议员在上议院。

苏格兰

编辑

更多信息:苏格兰王国议会

1707年以前苏格兰议会成员被统称为三个等级(1450-1700苏格兰(英语:Middle Scots):THRE Estaitis),也被称为领域集体组织,直到1690组成份子为 :

由教长(主教和修道院长)组成第一等级;

由领主(公爵,伯爵,(1437后)议会成员(英语:parliamentary peers),平信徒及租户管理人(英语:tenants-in-chief))组成第二等级;

由自治市督察(英语:burgh commissioners)(由皇家自治市(英语:royal burghs)所选出的代表)组成第三等级。

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由保王大臣克拉伦登伯爵组成的骑士议会(英语:Cavalier Parliament)绝大多数是保皇党人和圣公会信徒,收集古老的刑法典汇编制定为《克拉伦登法案》(Clarendon Code),其中很重要的影响,是重新巩固英英格兰圣公会的地位,规定不信国教徒(清教徒的新名称)与天主教徒不得出任公职。

1685年,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委任天主教徒到军队、政府部门、教会、大学担任重要职务。1688年6月20日,詹姆斯获得皇子,议会及英格兰圣公会联手罢黜詹姆士国王。由奥兰治的威廉三世继承英格兰王位,第一等级的议会席位在光荣革命的过程中被推翻并排除。[27]然后,第二等级被分成了两个部分,因此还是保留成为三个等级的区分。

郡督察(英语:burgh commissioners)最近似英格兰的议会议员办公室,即平民或较低等级贵族成员。相对于英格兰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分别集会,苏格兰议会是一院制,因此所有成员都坐在同一个议事厅(英语:Chambers of parliament)。

皇家特许的苏格兰古老大学(英语:Ancient universities of Scotland)在苏格兰议会有大学选区(英语:University constituency)议席。这个系统在詹姆士六世以詹姆士一世登上了英格兰王位后,引入到英格兰议会。由于大学会受到议会决定的影响,因此被认为在议会应该要有它的代表。大学选区(英语:University constituency)代表继续保留在1707年联合法令组成大不列颠议会(英语: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一直持续到1950年。[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