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国”一词
快捷方式MOS:中国MOS:CHINA
参见:中国
在描述国家或政权时,应尽量以确切的国家或政权名称取代“中国”一词,以避免歧义。如:“大清/清朝”、“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
在1949年以前的相关条目中,若有歧义,则应当选择(较)无歧义的名词描述。例如,在描述北洋政府和广州国民政府时,不应直接以“中国政府”代称,而应以“北洋政府”和“广州国民政府”称呼。
在1949年之后的相关条目中,应尽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等全称。若单一条目内的“中国”一词指涉对象相同,可使用置顶模板宣告条目内的“中国”指涉政权为何,但:
不建议使用“中国”一词代指1971年后的中华民国;
以下情况仍不允许使用置顶宣告:
条目讲述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包括政府机构、行政区划、法律法规、外交等(政治运动除外);
条目讲述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或多次提到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目主体与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无太大联系,或条目叙述中很少提到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相关国籍名称并不使用“中国”一词,条目中叙述国籍的内容亦不得使用“中国”一词。
此外:
可采用“中国大陆”、“台湾”等称呼,规避使用“中国”一词(详见下方相关段落),惟条目中叙述国籍的内容除外;
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北京(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台北(政府)”等称呼,规避使用“中国政府”一词。为避免歧义,在使用相关简称规避时须注意下方两点:
同段落或条目中同阶的名称格式需统一,且不能只有一方使用简称,以免同段落中因同阶仅一方使用简称,导致该方被误认为另一方的下级。
同段落或条目中,如位阶较高者已使用简称,则该段高阶简称后的下一阶就不可使用简称,以免同段落中因较高阶者使用简称,导致该方被误认与另一方同阶。
若“中国”一词位于专有名词内,则应维持该专有名词不变。如:“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中国广播公司”和“中国石油”等。
虽有以上规定,惟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各国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为外交上使用的名称,仍可基于名从主人称呼为“驻中国”。如使用“驻中国”会产生歧义,则仍应使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驻中华民国”称呼之。
使用“中国大陆”、“大陆地区”、“大陆”等词
快捷方式MOS:中国大陆MOS:大陆MOS:MAINLANDMOS:MAINLANDCHINA
参见:中国大陆和大陆 (消歧义)
“中国大陆”可以代指1949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管辖区域,既可与“台湾”(作为中华民国实际管辖区域的代称)并列,有时也可以作为“中国内地”的同义词,与香港、澳门并列。因此,“中国大陆”一词可含或不含前述两地。
除以上用法外,“中国大陆”亦可作为普通地理名词使用,如“琼州海峡是中国大陆雷州半岛与海南岛的连接水域”等。
“大陆地区”为中华民国法律术语,一般与“中国大陆”同义,并列用法亦相似。除非牵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内容,否则应以“中国大陆”代替“大陆地区”。此外,除非前文已明确提及“中国大陆”或“大陆地区”等词,否则不应将此类词汇直接简写为“大陆”。
使用“中”、“华”等简称
快捷方式MOS:中MOS:华
参见:中和华
由于“中”、“华”在文书及口语上皆可代表“中国”、“中国大陆”、“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华人”等词汇,为避免歧义,原则上在1949年之后的叙述性内容中,应尽量避免直接以“中”、“华”二字作为直接代称,而应明确指出所描述的对象或其全称。若为了文章简洁而需使用“中”、“华”二字代称上述词汇,必须在使用前提及代称对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方)”。
以下情况例外:
“中”、“华”等简称于专有名词中出现,如“反送中运动”等;
各国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为外交上使用的名称,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仍可基于名从主人称呼为“驻华”。如使用“驻华”会产生歧义,则仍应使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驻中华民国”称呼之。
使用“中共”及“共”两词
快捷方式MOS:CCPMOS:COMMUNISTMOS:中共MOS:共
参见:中共 (消歧义)
“中共”为中国共产党的简称,而“共”则为各共产党的通用简称,故“中共”及“共”两词应仅用于指代政党本身,而不应用于指代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诸如“中共政府”等词语也不应使用。“中共军队”及“共军”等词语则不应在1949年后的语境后用于指代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
此外,为免生疑问:
除非前文已明确提及“中国共产党”,否则不应将“中国共产党”简写为“中共”。
除非前文已明确提及“中国共产党”,且文内并未提及其他的共产党,否则不应将“中国共产党”直接简写为“共”。
使用“中国内地”及“内地”两词
快捷方式MOS:中国内地MOS:内地
参见:中国内地和内地
“中国内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领域的概念,因此“中国内地”一词仅限于与“香港”、“澳门”并列,而不应将“台湾”与“中国内地”并列。如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同时并列的情况,仍应使用“中国大陆”与三者相对。
除非前文已明确提及“中国内地”,否则不应将“中国内地”直接简写为“内地”。
使用“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两词
现时,“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分别是香港和澳门的同义词,惟多数用于彰显主权之场合,很少使用。
使用“台湾”及“台湾省”两词
参见:台湾和台湾省
“台湾”一词可指地理上的台湾(本)岛。1949年之后,“台湾”一词可以作为中华民国的代称,但两种情况除外:
在提及由中华民国实际控制的金门、马祖(连江),以及东沙群岛、太平岛、中洲礁等非台湾附属岛屿时,不宜使用“台湾”一词代指中华民国,如“中华民国福建省金门县”不宜写为“台湾福建省金门县”等。
在指代具体的政府机关和职位(如“中华民国行政院”、“中华民国总统”;包含用于国籍的情形,详见中国大陆近现代人物国籍表述原则),或是会产生歧义(如“中华民国铁路建设始于1912年”)时,不宜使用“台湾”一词代指中华民国;若单一条目内的“台湾”一词指涉对象相同,则可使用置顶模板宣告条目内的“台湾”指涉政权为何(条目和分类标题除外)。
“台湾省”一词仅限于描述实际上的地理行政区划,如“宋楚瑜是唯一民选的台湾省省长”。禁止以台湾省直接代指中华民国或台湾(本)岛。
使用“台湾地区”及“自由地区”两词
参见: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及“自由地区”为中华民国法律术语,两词均与中华民国实际辖域等义。一般而言,除非牵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内容,否则条目中的用词应以“台湾”(如无强调中华民国实际辖域范围的必要)或“台澎金马”(如有强调中华民国实际辖域范围的必要)代替“台湾地区”、“自由地区”。
使用“台澎金马”、“台澎金马地区”及“台闽地区”三词
“台澎金马”及“台澎金马地区”为部分中华民国政府文件的用词,而“台闽地区”则为中华民国政府统计刊物的用词。“台澎金马”、“台澎金马地区”及“台闽地区”三词均与中华民国实际辖域等义,用以强调中华民国实际辖域非仅有台湾(本)岛,或非仅有台湾列岛,或非仅有台湾列岛及澎湖列岛(即1967年7月1日前的中华民国台湾省的辖域范围)。一般而言,除非牵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内容,否则条目中的用词应以“台湾”(如无强调中华民国实际辖域范围的必要)或“台澎金马”(如有强调中华民国实际辖域范围的必要)代替“台澎金马地区”、“台闽地区”。
使用“国民政府”一词
中华民国历史上有多个政府自称或通称“国民政府”。一般而言,“国民政府”一词指由中国国民党一党执政的南京国民政府(抗日战争期间曾迁都重庆者)。若在其他情况下使用“国民政府”一词而可能产生歧义,则叙述时应适当加注以兹区别(如“北平国民政府”、“汪精卫国民政府”等)。又中华民国于1948年5月20日行宪,国民政府于是日改组为中华民国政府,前者不复存在。自此之后,除非条目前文已明确提及“中华民国政府”或类似词汇,否则不应迳称其为“国民政府”。
使用“国民党政府”、“国民党当局”等词
“国民党政府”、“国民党当局”及其类似词汇常用于指代由中国国民党执政(不仅限于一党执政时)的政府,在部分语境下带有负面含义。一般而言,除非有特别描述中国国民党执政的必要(如与中国共产党或民主进步党执政对比),否则不应以相关词汇指代国民政府或中华民国政府。